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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实施意见

2018-11-19 15:38 知天下咨询集团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3号),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天津市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实施意见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我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十一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为目标,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为重点,以健全完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为保障,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为建设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国内领先的创新型城市和产业创新中心奠定优质的科研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

  ——明确责任,共同推动。明确科研诚信建设各部门、机构、人员主体职责,加强部门沟通、协同、联动,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推进科研诚信建设的合力。

  ——重点突出,系统推进。建立科研诚信管理的前端治理和后端处理制度,完善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推进科研诚信管理专业化常态化。

  ——责任追究,联合惩戒。营造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加强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终身追责。

  (三)主要目标

  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构建符合科研规律、适应创新型城市建设要求的科研诚信体系;科学规范、惩处有力的科研诚信制度规则健全完备;职责清晰、监管到位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有效运行;动态管理、共享联动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持续推动形成科技界诚实守信、重诺守规的良好风尚,广大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显著增强,科研失信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科研诚信基础和创新生态不断巩固发展。

  二、建立健全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

  (一)明确各区各部门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职责

  市科学技术局、市社科联分别负责我市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全面推进天津市科研诚信建设各项工作。各财政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项目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要加强教育、医疗、学术期刊出版等领域的科研诚信建设,明确要求并指导相关领域各单位建立完善科研诚信内部管理机制,并纳入监督检查和巡察工作的重点内容。市社科联、市科协要指导并监督专业学会等社会团体开展科研诚信建设,促进其发挥自律自净功能。各区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本区本系统科研诚信管理机制,充实工作力量、强化工作保障。

  (二)明确各类机构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

  1.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通过单位章程、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说明书等内部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对本单位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科研诚信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等各项制度,明晰责任主体、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科研诚信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

  2.从事项目管理服务、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科研经费审计等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强化诚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3.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在各自领域积极开展科研活动行为规范制定、诚信教育主题培训、诚信案件调查认定、科研诚信理论研究等工作;将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作为会员入会和保持会籍的条件,实现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净化;帮助科研人员熟悉和掌握科研诚信具体要求,引导科研人员自觉抵制弄虚作假、欺诈剽窃等行为,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

  (三)各类人员主体责任

  1. 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项目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项目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2.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为科技管理决策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咨询评审意见。科技管理人员要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落实科研诚信要求。
加强科研诚信建设

  三、天津市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主要任务

  (一)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

  1. 加强财政科研项目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

  各财政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南编制与咨询、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估等项目管理与实施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要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完善现有各类科研项目合同、协议等,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明确科研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严重失信行为清单及相应的限制措施,加强科研诚信履责情况的实时监测和经常性检查,对出现的科研失信行为,按照情节轻重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2. 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

  在财政科研项目、创新基地、院士候选人提名、科技奖励、重大人才工程等工作中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求从事提名、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均要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建立并完善学术论文发表或公开出版物诚信承诺制度。

  3. 强化科研诚信审核

  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财政科研项目立项、科技奖励、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院士候选人提名、人才计划评审的必经程序,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将各类责任主体科研诚信状况与项目结余资金留用、科技创新基地认定、人才基地评审、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受理等挂钩。

  4. 建立健全科研成果管理制度

  财政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成果质量、效益、影响的评估。在项目实施期末,应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严格依据项目任务合同书(协议等)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有明确应用要求的项目,在验收时对成果转化情况进行评估。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等成果管理制度;每3—5年对本单位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结果公示,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情形的,要求相应责任人采取撤回论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要加强对学术期刊出版的常态管理,将科研诚信状况列入年度核验和专项检查工作范围,对罔顾学术质量、管理混乱、商业利益至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期刊依规予以严肃查处,列入黑名单。各学术期刊出版单位要加强对学术论文的审核把关,严禁与中介公司开展组稿等采编内容合作,严格杜绝参与贩卖及购买学术文章出版权等违法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发表论文的管理,对在列入预警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科研人员,要及时警示提醒;对在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不得报销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

  5. 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

  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社科联建立天津市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对参与财政科研项目组织管理或实施、科技统计等科技活动的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以及项目管理服务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失信行为进行记录。根据不同责任主体的特点,编制面向不同类型科技活动的科研诚信信息目录。

  (二)切实加强科研诚信的教育和宣传

  1. 加强科研诚信教育

  将科研诚信教育纳入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内容。充分发挥天津市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领导小组作用,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目标责任,面向各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教育活动。对在宣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高校和科研院所,给予专项资助。财政科研项目管理部门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结合项目组织实施的特点,对承担或参与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有效开展科研诚信教育。

  高校及科研院所要履行主体责任,把科研诚信建设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和职业培训、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教学课程、以及行政管理人员学习范畴;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在本单位科技人员职称晋升、参与财政科研项目等重要节点必须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开展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加强教育。

  2. 加强科研诚信宣传

  充分利用政府部门官方网站、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及官方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围绕科研诚信主题,通过短信提示、消息推送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组织编写、印发天津市科研诚信知识读本,设计一批科研诚信宣传海报及公益广告。

  (三)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1. 完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调查处理规则

  按照国家统一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调查处理规则,研究制定我市相关实施细则。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应制定本单位的调查处理办法,坚持学术、行政两条线,明确调查程序、处理规则、处理措施等。

  2. 切实履行调查处理责任

  市科学技术局、市社科联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学术论文造假监管工作;要明确内设机构或专业机构负责科研失信行为的受理举报、核查事实、日常监管等工作;建立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组织开展对科研诚信重大案件联合调查。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人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明确本单位科研诚信机构和监察审计机构等调查处理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公正公平开展调查处理。对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主动开展调查,严肃惩处。保障相关责任主体申诉权等合法权利,事实认定和处理决定应履行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科研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科学研究记录,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研究记录的,从重处理。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科研诚信事件,当事人所在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举报不实、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澄清、消除影响。

  3. 严厉打击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坚持零容忍,保持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严肃责任追究。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

  各有关部门或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对责任人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撤销已获资助项目或终止项目合同,追回科研项目经费;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依法开除学籍,撤销学位、教师资格,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等;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财政科研项目、担任评审评估咨询专家、被提名为院士候选人等资格;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终身禁止在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等处罚,以及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或列入观察名单等其他处理。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存在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对包庇、纵容甚至骗取各类财政资助项目或奖励的单位,有关部门要给予约谈主要负责人、停拨或核减经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

  4. 实施联合惩戒

  按照《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00号),市科学技术局与市社科联定期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奖惩监管系统提供科研领域联合惩戒对象的相关信息;对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依据失信行为严重程度,有关部门对其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四、天津市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

  (一)加强党对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细化分工,扎实推进。各区和有关部门应整合现有科研保障措施,建立科研诚信建设目标责任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目标责任,明确完成时间。市委、市政府和各主管部门要对科研诚信建设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区、部门和机构进行表彰;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督促整改。

  (二)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

  1. 建立天津市科研诚信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天津市科研诚信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天津市科研诚信建设相关工作,研究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加强与各区、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协调推进科研诚信信息资源整合、交换、开放和应用工作。各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统筹安排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经费,保障科研诚信宣传教育、信息系统建设、投诉举报受理、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2. 成立科研诚信专家委员会

  市科学技术局、市社科联分别牵头组建天津市自然科学领域及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专家委员会,对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相关规章制度、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等相关问题提出咨询意见;研究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政策、措施、办法。

  (三)加强合作交流

  加强与京、冀在科研诚信管理方面的合作交流,推动科研诚信信息在区域内率先互认互通;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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