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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2018-12-10 16:49 知天下咨询集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支持力度,形成支持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府办〔2016〕3号)、《深圳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管理工作规则(试行)》(深府办规〔2017〕7号)等法规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为满足创新型企业空间需求,产权归市科创委所有或市政府授权市科创委管理、并按政策出租的政策性产业用房。

  第三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应遵循“房源公开”、“条件公开”、“规则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简称市科创委)是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主体,履行业主职责。市科创委委托直属事业单位作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日常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具体行使回购、接收、登记、租赁、维护、监督等管理职责。

  第五条 管理单位依据管理事权编制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年度预算,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收取和上缴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并向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运营管理经费。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一节 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 市科创委接收创新型产业用房后,根据产业布局和创新型产业用房实际情况,编制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通告。

  第七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通告内容主要包括:房源基本情况、入驻条件、配置标准、分配规则(评分或轮候规则等)、租金价格、申请材料、时间安排、申请程序、合同范本、以及不良记录限制申请规定等。

  第八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通告应在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和科创委网站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20个自然日。

  第九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通告公布期间,申请企业应按照租赁通告的规定统一通过供需服务平台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 管理单位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线上初审和查重。

  第十一条 线上初审和查重通过后,管理单位应通知申请企业5个工作日内递交纸质材料,进行线下审查。

  第十二条 市科创委将通过线下审查的拟租赁企业名单在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和市科创委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市科创委进行调查,出具调查结论,并将结果函告异议者。调查查实存在违规行为,取消申报企业入驻资格。

  第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妥善处理完毕后,市科创委或管理单位出具入驻批复。申请企业凭入驻批复于10个工作日内与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申请企业逾期未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权利,放弃后的房源按照租赁通告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管理单位应在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和市科创委网站公布最终入驻企业名单,更新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信息,并备案有关合同信息。

  第十六条 市政府要求重点支持的项目,或者经市科创委项目遴选、会议讨论等方式确定的重点支持项目报请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或市政府同意的,可按照《深圳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予以安排。

  第十七条 对市科创委规划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单位应在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公布孵化器租赁公告、进行线上和线下审查、公示并确定租赁企业名单。

  第二节 租金与租期

  第十八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价格原则上应为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30—70%。具体房源的租赁价格以公布房源的租赁通告为准。

  第十九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租期不超过5年。本《细则》颁布实施之前已签订孵化器租赁合同的,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租金可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的30%确定。

  第二十条 管理单位与获得入驻批复的企业签订租赁合同,首期合同租期不超过5年。

  第二十一条 首租期满并提出续租申请的,管理单位审核该企业符合原租赁入驻条件和当前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在首期租期内无不良记录且未被列入市科创委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的,管理单位可办理续租手续,续租期不超过5年。续租结果应在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公布。

  续租期的租金按照首租期租金上浮10%确定。

  第二十二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租期累计最长不超过10年,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0年租期满后确有需要再续租的入驻企业,应在租赁合同到期前6个月提出再续租申请,经过管理单位初步审核,报市科创委批准,可再续租,再续租期间的租金按照市场评估价的70%确定。

  (一)在深圳无自有新兴产业用地;

  (二)深圳注册且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三)在境内外上市或上年在深圳实际缴纳税收1000万元以上。

  孵化器毕业企业可按照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通告,申请孵化器之外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孵化器的租期不计入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租期。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续租。

  (一)租赁合同到期前6个月,入驻企业未提出续租申请的;

  (二)租赁合同到期前6个月,入驻企业提出续租申请,经管理单位资格复核未通过的;

  (三)续租期到期或经查重累计租期满10年的;

  (四)入驻企业在租期内存在以下不良记录的:

  1.存在擅自转租、转借记录的;

  2.存在擅自改变产业用房原有使用功能记录的;

  3.存在累计5次租金托收不成功记录的;

  4.存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等方面违规记录的;

  5.存在其它物业管理违规记录的。

  第三节 变更与退出

  第二十四条 入驻企业申请缩减租用面积的,管理单位批准同意并报市科创委备案后可办理租赁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承担市政府要求重点支持的项目,或者经市科创委项目遴选、会议讨论等方式确定的重点支持项目的入驻企业,不存在本细则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违法违规记录,确需扩大租用面积的,可在一个租赁周期满前6个月提出扩大租用面积申请。管理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报市科创委批准。管理单位应将租赁结果在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公布。

  第二十六条 首租期满不再申请续租的、续租申请未获得批准的、或续租到期的,管理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前6个月和3个月,通知入驻企业按合同办理退租手续。
深圳创新型产业

  第三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 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对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巡查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开展对入驻企业产业用房使用情况的日常巡查,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应当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建立检查记录和管理档案。

  第二十八条 管理单位每季度应将检查记录和管理档案以及创新性产业用房台账报市科创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市科创委应不定期对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通报管理单位。

  第三十条 发现租用产业用房的入驻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且未按照合同约定限期整改的,管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终止租赁合同,并列入市科创委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一)擅自转租、转借,未按期整改的;

  (二)擅自改变产业用房原有使用功能,未按期整改的;

  (三)连续2个月未交纳租金,限期内未交纳的;

  (四)申请资料造假的;

  (五)存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等方面违规行为,未按期按要求整改的;

  (六)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因以上行为终止租赁合同的企业,5年内不得申请创新型产业用房。

  第三十一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期满,入驻企业超期占有拒不搬离的,管理单位可采取法律措施解决。

  第三十二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应由与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的入驻企业自用。

  签订租赁合同的入驻企业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其业务领域符合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通告规定的,经管理单位核实同意后,可使用该企业租用的部分创新型产业用房。

  第三十三条 管理单位根据市政府采购要求做好物业管理招标工作,并按照规定与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土地出让合同书》和《产业用房监管协议书》已明确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管理单位应督促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严格按物业管理法规和物业管理合同开展保安监控、清洁绿化、工程维修、安全管理和社区活动等。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发生更替时,管理单位应事先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并监督交接,确保产业用房的资产安全、设备完好以及物管服务的衔接。

  第三十六条 管理单位应该将产业用房及其服务配套租金收入一并上缴市财政专户。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租用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在租赁期内不再享受《深圳高新区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租金减免办法》规定的租金减免优惠。

  第三十八条 非盈利性、非企业性质的诺奖实验室、基础研究机构、大学院校、新型研发机构、国际科技交流服务机构申请市科创委产业用房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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