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08 11:09 知天下咨询集团
一、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支持对象:各市、县(市、区)政府,在浙江省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企业和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3、按规定向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资料,按要求正常参加商务主管部门的业务年检年审。
二、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一)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推动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
(二)支持外贸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维护自由公平国际贸易环境;
(三)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促进外贸结构优化;
(四)支持进出口协调发展,促进产业及消费结构升级;
(五)支持引进高质量外资,促进国际竞争与合作能力提升;
(六)支持实施“一带一路”战略枢纽行动计划,拓展国际发展空间;
(七)支持开发区、境外合作园区等对外开放平台建设;
(八)支持电子商务发展,打造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九)支持省级有关部门组织或承办的境内外重大综合性商务活动;
(十)省委、省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其他重点商务事业发展项目。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3〕329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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