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建立科学规范的高层次人才评价体系,广泛吸引高层次人才来广州创新创业,对申请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的人给予一系列奖励补贴政策支持。
一、申请广州高层次人才认定的标准
广州市杰出专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广州市杰出专家:
(一)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菲尔兹奖、沃尔夫奖、克劳福德奖、笛卡尔奖、图灵奖、普利茨克建筑奖、科普利奖、阿贝尔奖、拉斯科奖、京都奖、邵逸夫奖等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韩国、西班牙、印度、乌克兰、以色列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一般为“member”或“fellow”,统一翻译为“院士”)。
(三)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中的顶尖人才和团队带头人,以及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项目、文化艺术人才长期项目、外国专家项目的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项目入选者。
(四)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五)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工程人选。
(六)近5年(时间计算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下同),担任以下职务、入选下列计划或获得下列资助之一:
1.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负责人;
2.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
3.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
4.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总体组技术总师、副总师;
5.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
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重大项目主持人;
7.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8.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资助者(学术带头人);
9.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召集人;
10.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
(七)近5年,所承担科研项目获得以下奖项,并按下列计算标准累计所得分值在10分以上(含10分)。如同一个项目获多个奖项,则只按其最高分值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
(八)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或荣誉称号之一:
1.长江学者成就奖;
2.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3.孙冶方经济科学奖;
4.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特等奖(第一完成人);
5.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第一完成人);
6.吴阶平医学奖、“国医大师”;
7.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奖;
8.鲁迅文学奖、茅盾文学奖;
9.长江韬奋奖;
10.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11.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12.南粤突出贡献奖、南粤创新奖,“南粤百杰”或“广东特支计划”杰出人才入选者;
13.广州市杰出产业人才补贴第一档次获得者。
广州市优秀专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广州市优秀专家:
(一)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二)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入选下列计划或获得下列资助之一:
1.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任务(课题)负责人;
2.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成员,专题组组长、副组长,课题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3.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课题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4.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或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5.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重大项目课题主持人、重点项目主持人(课题、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7.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成员,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已通过验收)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8.国家授权的认证机构、计量机构和国家级检测中心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已通过验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主任;
9.国家“千人计划”创新人才短期项目、文化艺术人才短期项目、青年项目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项目、青年拔尖人才项目入选者;
10.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
1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项目负责人;
12.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青年学者;
13.获教育部“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者;
14.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15.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者(学术带头人);
16.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领军人才,“广东特支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宣传思想文化领军人才、教学名师、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
17.广东省“高等学校珠江学者岗位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
18.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国家级培养对象;
19.广东省宣传思想战线优秀人才“十百千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
20.广州市“羊城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杰出产业人才补贴第二档次获得者;
21.广州市金融领军人才;
22.羊城宣传思想文化优秀创新团队负责人(每年限申报2人)、广州市宣传思想文化战线优秀人才第一层次培养对象(每年限申报2人)。
(三)近5年,所承担项目获得国家、省奖励,并按广州市杰出专家认定标准第(七)条所列办法计算累计分值在5分以上(含5分)。
(四)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或荣誉称号之一:
1.中国青年科技奖;
2.在《自然》(《Nature》)或《科学》(《Science》)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
3.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4.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科学技术奖、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5.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特等奖(第二完成人)、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第一完成人)、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广州市优秀哲学社会科学家;
6.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第二完成人)、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7.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全国模范教师”,全国职业教育系统先进个人;
8.中华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护理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口腔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9.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文艺类图书、电影、电视剧片、戏剧、歌曲等5个子项,须为个人获得且排名第一),“文化部优秀专家”;
10.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单项奖(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文华表演奖)一等奖、二等奖第1名;
11.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等3个子项的最高等级奖,须为个人获得且排名第一);
12.全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广播播音员主持人奖、电视播音员主持人奖),“全国德艺双馨电视艺术工作者”(百佳电视艺术工作者);
13.中国服装设计金顶奖,光华龙腾设计创新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
14.中国出版政府奖优秀出版人物奖;
15.“王选新闻科学技术奖”人才奖;
16.国务院侨办“华侨华人专业人士杰出创业奖”;
17.“全国技术能手”;
18.经国家、广东省确认由广州市输送并代表国家参赛,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个人项目第1至3名次的现役运动员;
19.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冠军的主教练员;
20.在广州注册,同一年度名列清科中国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和投中中国最佳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前20名机构的核心投资决策团队主要负责人(以上每个单位3年内限申报1人);
21.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
22.广州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或广州市科学技术市长奖;
23.“广州十大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广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
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
(一)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入选下列计划或获得下列资助之一:
1.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骨干;
2.国家“863计划”领域课题组组长、副组长,子课题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3.国家“973计划”项目课题组第二、三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4.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分课题副组长前2名(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5.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第二、三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6.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项目第一负责人(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7.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要方向项目课题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8.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出站留(来)穗博士后;
9.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10.广东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资助项目获得者(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11.广东省宣传思想战线优秀人才“十百千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
12.省、市(副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
13.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限一次性申报2人)、海外青年人才引进计划(博士后项目资助)出站留(来)穗博士后,“广东特支计划”科技创新青年拔尖人才、百千万工程青年拔尖人才、青年文化英才;
14.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省级培养对象、高等院校省重点学科带头人;
15.市级重点实验室(已通过验收)、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已通过验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主任;
16.广州市“羊城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限一次性申报2人)、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创新领军人才以及杰出产业人才补贴第三档次获得者;
17.广州市金融高级管理人才(每年限申报5名);
18.广州市宣传思想文化战线优秀人才第二层次培养对象(每年限申报2名);
19.羊城青年文化英才入选者(每年限申报2名)。
(二)近5年,所承担项目获得国家、省奖励,并按广州市杰出专家认定标准第(七)条所列办法计算累计分值在2分以上(含2分)。
(三)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或荣誉称号之一:
1.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2.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科学技术奖、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3.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第一完成人),“广州市优秀中青年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
4.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第二完成人)、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第一完成人)、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5.“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省特级教师、基础教育系统正高级教师;
6.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单项奖(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文华表演奖)三等奖第1名;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 “文华奖”分项奖文华艺术院校奖(桃李杯舞蹈比赛、民族乐器演奏比赛、小提琴演奏比赛)一等奖第1名;
7.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群星奖”最高等级奖(个人获得且排名第一);
8.文联奖(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等12个子项的最高等级奖,须为个人获得且排名第一);
9.中国十佳服装设计师,光华龙腾设计创新奖一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提名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第1名(专利设计人);
10.经国家、广东省确认由广州市输送并代表国家参赛,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个人项目第4至8名次的现役运动员;
11.全国优秀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全国优秀专业社会工作案例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12.全国青年岗位能手;
13.国家技能竞赛一等奖、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及以上奖项;
14.省中等职业学校“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职教名家、名校长、名教师培养对象,全省职业教育系统先进个人;
15.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个人获得且排名第一);
16.在广州注册,同一年度名列清科中国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和投中中国最佳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前20名机构的核心投资决策团队成员(以上每个单位3年内限申报2人)。
二、申请广州高层次人才认定的奖励补贴及好处
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分为住房保障、医疗保障、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创新创业服务等五类。
(一)住房保障。
持有A证、在本市未享受过购买政策性住房待遇的高层次人才,可按本方案享受住房补贴或入住高层次人才公寓等待遇。持有B证、属于我市急需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参照以下标准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1.住房补贴。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住房补贴,分5年等额发放。具体标准为:
(1)杰出专家中的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两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1000万元,其他杰出专家500万元;
(2)优秀专家200万元;
(3)青年后备人才100万元。
2.入住高层次人才公寓。不选择住房补贴的高层次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免租入住高层次人才公寓,免租期限累计不超过10年。认定后在穗全职工作满10年、贡献突出并取得我市户籍的杰出专家,可无偿获赠所租住房;认定后在穗全职工作满10年、贡献突出并取得我市户籍的优秀专家和青年后备人才,可继续免租入住高层次人才公寓10年。具体标准如下:
(1)杰出专家中的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两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约200平方米,其他杰出专家约150平方米;
(2)优秀专家约100平方米;
(3)青年后备人才约85平方米。
3.其他事项。
(1)夫妻双方都属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层次较高一方应享受的标准解决住房问题;
(2)入住高层次人才公寓未满3年的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改领住房补贴;
(3)高层次人才层次发生变动的,自变动年度起,按新层次对应的标准调整住房补贴,并从补贴总额中扣除之前已领取的补贴金额;入住高层次人才公寓的可调整至新面积标准的公寓;
(4)已享受广州市产业领军人才等市级项目相关人才经费资助、且额度超过本方案住房补贴标准的,不再享受住房保障待遇;额度未超过的,可按本方案住房补贴标准补足差额;
(5)高层次人才享受的公寓面积以实际可以提供的房源面积为准,每个家庭只能免租入住一套公寓。公寓来源包括直管公房,商品房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和人才公寓,政府购买、新建、改建的住房及其他住房。广州地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公寓,供本单位高层次人才租住,具体管理规定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二)医疗保障。
持有A证、B证(管理期内)的高层次人才可按本方案享受体检和医疗保健服务待遇。具体如下:
1.年度休假体检。高层次人才可选择指定的医院休假体检。具体参照《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学术休假体检制度的通知》(穗人社发〔2016〕22号)执行。
2.医疗保健服务待遇。将高层次人才纳入广州市干部保健对象范围,享受在市属医疗机构优先挂号和优先就诊等服务。
(三)子女入学。
持有A证、B证(管理期内)的高层次人才可按本方案享受子女入学相关待遇。具体如下:
1.高层次人才非本市户籍子女在本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及报考高中阶段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2.在外地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转学,按与原就读高中学校等级相当的原则和实际情况,安排在其父、母或监护人居住地所属区辖内市一级以上学校就读;
3.高层次人才子女报考高中阶段学校时,可适当照顾。
(四)配偶就业。
持有A证、B证(管理期内)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当前不在广州地区就业,或处于非就业状态的,由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具体如下:
1.原属于公务员且愿意到我市继续从事公务员工作的,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公务员选调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定期召开选调会或定向见面会,并根据本人专长、各单位人员职位空缺和人员配备情况,商接收单位后,推荐或安排到我市相关单位工作;
2.原属于机关工勤人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且愿意到我市相关单位从事相应工作的,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就业安排申请。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个人情况和有关规定,按照相关单位的人员配备或编制使用、岗位任职条件等情况,商接收单位后,安排到我市相关单位工作;
3.其他人员由各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个人情况多渠道协助推荐就业。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享受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创业担保贷款等自主创业扶持政策。
(五)创新创业服务。
1.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支持广州市创新创业服务集群联盟为高层次人才提供政策、科技、人才、信息、市场、融资等全链条、集约化、定制化的创新创业服务。杰出专家为最高10万元/人/年,优秀专家为最高5万元/人/年,青年后备人才为最高2万元/人/年,服务期限最长5年(持B证者在管理期内享受服务)。
2.由团市委做好青年后备人才的联系和服务工作,建立广州市青年人才工作站,为青年后备人才提供一系列创新创业服务。
三、申请广州高层次人才认定的范围
高层次人才认定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主要从以下三类人员中认定产生:
(一)已在广州市市属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下同)工作、来穗自主创业或已与广州市市属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高层次人才,可申报“广州市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
(二)广州市市属单位柔性引进人员(与该单位签订3年以上协议,每年在广州市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可申报“广州市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
(三)中央和省属驻穗单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广州市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
1. 当前正在承担广州市“科技重大专项计划”或广州市省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员(指任务书或合同书中列前三位的人员,具体由市科技创新委负责审核);
2. 当前正在担任广州市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具体由市发展改革委提供项目清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
3. 所在单位与广州市签订中长期合作协议,共建研究院、研发中心等机构,申报人在该机构担任全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具体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
党政机关公务员不列入认定对象(聘任制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申请认定。
四、申请广州高层次人才认定的条件
申报人除应具备《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17年)相应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专业基础扎实,创新能力强,作风正派,具有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
(三)申报“广州市杰出专家”和“广州市优秀专家”的人员,其应未办理退休手续;申报“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的人员,其年龄应未满40周岁。
关于年龄计算的认定,原则上按以下办法执行:申报者年龄计算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如2018年内申报者,年龄计算以2018年1月1日为限,即申报“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的人员应为1978年1月1日后出生。
五、申请广州高层次人才认定的程序
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工作常年受理,通过“高层次人才系统”(http://www.hrssgz.gov.cn/vsgzhr/Login_GZC2.aspx,电话:83126088)全程在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认定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在线填写《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表》,打印表格并签名,由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附件证明材料上传至系统。
(二)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将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信息通过系统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其中,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由市直局以上单位审核,各区所属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由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为中央或省属驻穗单位的,直接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受理。网上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送审市(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设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市(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对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提出修正或补充的事项,直接通知申报人在系统上修改。形式审查通过后,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四)核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认定标准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准。其中,申报“广州市杰出专家”的,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核。
(五)公示及发证。经核准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在广州人才工作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及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作并颁发相应的《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六、申请广州高层次人才认定的材料
(一)《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表》。
(二)相关附件材料,一般应包括:
1.身份证或护照、户口本等身份证明材料;
2.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意向性工作合同)或聘书、聘任协议、创办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4.可以证明申报人符合认定标准相关条款的证明材料(按有申报人数限制的认定标准申报的,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用人单位(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6.本人获得的省级以上荣誉证书;
7.每年在广州市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工作证明(申领B证人员提供)。
以上附件材料中的第3至第7项,应为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彩色扫描件,若为复印件须加具“与原件相符”意见,如有外文材料(论文除外)须附上加盖翻译机构公章的翻译件。
七、申请广州高层次人才认定的受理窗口
(一)地址:广州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9—10号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六楼(地铁5号线小北站A出口旁)。
(二)办公时间:
上午:9:00时—11:30时(周一至周五);
下午:13:00时—17:00时(周一至周四),13:00时—16:30时(周五)。
八、关于申请广州高层次人才认定的有关说明
(一)《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分为A证和B证。对柔性引进人员、中央和省属驻穗单位人员颁发B证,证书载明其在广州市单位服务(工作)或承担重大科研(工程建设)项目年限、每年服务(工作)时间,并以其证书所载年限作为管理期;其余人员颁发A证,不设管理期。
(二)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更新。
(三)2011年至2015年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管理期未满的需在高层次人才系统上进行重新登记,核实并更新本人相关信息、材料,重新登记后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证书;管理期已满的,可按照2017年印发的《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方案》相关要求申请认定。
(四)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如因工作调整、变动、退休等原因不再符合《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方案》所列高层次人才认定相关条件的,或发生《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方案》中所列“应当撤销资格和荣誉称号”情形的,申报单位需在发生变动后一个月内书面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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