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登记的概述:软件产品登记是指向用户提供的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计算机软件、应用服务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国家给予的收税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申请了软件产品登记和软件企业认定,即可申请双软认证。
一、申请软件产品登记所需的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
2、《产品登记审查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所登记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6、《软件产品登记声明》;
7、由指定测试机构出据的《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复印件;
8、企业国税、地税登记证书复印件,A4纸复印;
9、若产品的开发时间早于公司成立时间的另需提供《前期开发说明》。
提示:
1、上述1、2、6三项进入在线申报系统填写相关数据后,进入打印环节时系统会生成相应的表格。
2、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延续。
二、申请软件产品登记的优惠政策
1.登记后至2010年底以前,所退税款(14%)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2.国家级新产品三年内、省级新产品二年内、经高新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一年内,每年实际交纳的增值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按先征后返的办法,由财政返还企业。
3.其三是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申请软件产品登记资料的装订
1、上述材料的1、3、4、5、6、7、8、(9必要时提供)按此顺序装订成册;
2、第2项的审查表单独一页,不需装订。
3、收费标准600元/件。
四、申请软件产品登记的流程
五、关于软件产品名称说明
根据信息产业部《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和参考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推行的《软件产品名称规范》,我协会对在深圳市登记的软件产品作以下规范说明。
1、软件产品的命名规定
软件产品名称必须由下列三要素构成:品牌、产品用途与功能、产品版本号,这三要素缺一不可。
2、软件产品名称构成如下:
(1) 第一要素为品牌
品牌中必须包含开发企业的中文简称或企业标识。
(2) 第二要素为:产品用途与功能+“软件”
在本段中应以简明的方式表明该软件的用途(适用的行业、范围)与功能。
在本段末尾必须标明“软件”两个字,明确本产品是软件,不包括硬件。但是,“操作系统”之后不用标“软件”两个字。
(3) 第三要素为产品版本号
产品的名称最后必须表明Vxx.xx或Vxx.xx.xx字样的版本号,其中xx必须为具体数字。
六、关于软件产品版本号的定义和修改规定
1、产品版本号的定义
产品版本号可分为简约版本号和完整版本号两类。
简约版本号的标识为:Vxx.xx,其意义为V<版本号>.<修订号>,如V2.0,V3.03。
完整版本号的标识为:Vxx.xx.xx,其意义为V<主版本号>.<次版本号>.<修订号>,如V2.0.1,V3.1.03。完整版本号适用于频繁修改的软件或庞大的软件系统。
<主版本号>的含义:标志产品版本的变化。如功能模块有大的变动,比如增加多个模块或者整体架构发生变化。
<次版本号>的含义:标志产品功能有一定的增强。如增强了权限控制、增加自定义视图等功能。
<修订号>的含义:标志产品有一些小的变动,一般是缺陷修复。修订版经常发布,时间间隔不限,修复一个严重的缺陷即可发布一个修订版。
2、产品版本号的修改规定
(1)在简约版本号中,<版本号>的修改即紧跟着V后面的xx的修改或升级,则产品必须重新登记;在完整版本号中,<主版本号>的修改即紧跟着V后面的xx的修改或升级,则产品必须重新登记。
(2)在简约版本号中,允许企业可根据需要对<修订号>的即第2个xx进行修改,这种修改不涉及产品重新登记的问题;在完整版本号中,允许企业可根据需要对<次版本号>和<修订号>即第2个xx或第3个xx进行修改,这种修改不涉及产品重新登记的问题。
总之,如果紧跟着V后面的xx即版本的修改或升级,则意味着已变成不同的软件,产品必须重新登记;如果版本不作变动,仅后续的xx的修改,则仍为同一软件,产品不必重新登记。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样本(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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