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05 22:46 找知道咨询集团
一、杰出人才
符合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新区杰出人才。
(一)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经济学奖);
(二)国家最高科学技术获奖者;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包括: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韩国、西班牙、印度、乌克兰、以色列)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
二、精英人才
符合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新区精英人才。
A类:1.深圳市国家级领军人才;
2.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A类。
B类:1.深圳市地方级领军人才;
2.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B类。
C类: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C类。
D类:深圳市后备级人才。
三、成长型人才
符合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新区成长型人才。
(一)科技创新类
1.近3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前5名;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5名;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
(2)省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名;
(3)市(地级市以上)科学技术发明奖二等奖第1名、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3名;
(4)深圳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3位完成人,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前3名,深圳市青年科技奖前3名;
(5)地市级专利奖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6)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前3位完成人。
2.近3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省级重大科技专项课题前3名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2)省级科技专题计划课题前3名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3)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的委员;
3.近3年,获得区级经济发展资金科技创新平台资助、研发投入资助等科技创新类奖励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研发人才。(每单位3年内限报1人)
4.获得市级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副主任。(每单位3年内限报1人,申报人必须实际从事技术研发工作。)
5.获得市级及以上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主要负责人。(每单位3年内限报1人)
6.入驻新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且具有执业专利代理资格的主要负责人或核心人才。(每单位3年内限报1人)
7.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核心人才。(每单位3年内限报1人)
8.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的主要负责人或核心人才。(每单位3年内限报1人)
9.博士后出站留(来)新区从事科研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10.项目第一轮融资获得风险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创新、创意、创客人才或团队的核心人才。(每项目限报1人)
11.近3年,获得光明新区创新创业大赛决赛团队组、企业组一等奖的人才。(每单位限报1人)
12.副省级城市及以上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的主要负责人或核心人才。(每单位3年内限报1人)
(二)经营管理类
1.上年度年纳税额1000万以上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每单位3年内限报1人)
2.注册资金超过2亿元的法人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单位3年内限报1人)
3.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或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资格证书,在新区注册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企业工作2年及以上,且每年个人所得税纳税额超过12万元的人才。
4.获得经济管理类专业全日制博士学位,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且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的人才。
5.年纳税额超过100万元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每单位3年内限报1人)
6.深圳市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每单位3年内限报1人)
7.近3年,被评为“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的机构主要负责人。(每单位3年内限报1人)
(三)技术技能类
1.近3年,获得省级(副省级)技术能手或者省(副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前5名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地市级技术能手或者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2.获得当年度深圳市高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范围内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非由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技能鉴定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须参加并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综合水平测试。)
3.深圳市高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范围内,经深圳市行业组织技能人才评价、或企业特有工种鉴定(专项能力),获得高级技师层次评价的高技能人才。
(四)综合类
1.具有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近3年,获得省级以上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的主要成员(前3位)。
2.通过高级园林工程师考试及取得相关证书,近3年,获得中国风景园林学会颁发的优秀园林工程奖的主要成员(前3位)。
3.通过国家或深圳绿色建筑设计认证的项目带头人。
4.近3年,获评为“广东省优秀社工之星”者。
5.经省级(副省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评估为4A级社会组织的核心人才。(每单位3年内限报1人)
6.国家、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传承人。
四、其他说明
(一)新区“鸿鹄人才”各类别间不得重复认定。
(二)国家各部委、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副省级城市和计划单列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及其他符合新区发展需要的紧缺专业人才,可认定为相应类别“鸿鹄人才”。
(三)本标准由光明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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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光明新区人才政策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充分激发新区高层次人才的创造活力,努力把新区建设成为人才集聚之地,人才向往之地...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提升人才保障水平,根据《光明新区关于进一步实施鸿鹄计划 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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