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8 16:55 知天下咨询集团
第一章 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的管理,规范省重考核评估工作,根据《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规则》,制定本考核评估实施细则。
第二条 考核评估工作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第三条 考核评估工作本着鼓励科技创新、引导省重做出重大成果的宗旨,强调对省重进行整体考核评估,突出对省重成果质量和学术水平的评估。
第四条 科技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省重类别和领域组织专家分组开展考评工作。厅(市)州共建学科类省重、厅(市)州共建企业类省重对应按照学科类、企业类省重指标进行评估。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科技厅负责组织省重考核评估工作,并负责对外公布省重考核评估结果。
第六条 科技厅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评估的具体工作,在评估前至少20个工作日将详细的评估工作方案报送科技厅。评估工作方案包括省重分组名单、各专家组成员名单、评估程序和日程安排等。
第七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于每年11月部署次年省重评估工作,并对参评省重提出评估要求和具体评估安排。
第八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推荐考核和评估专家,并报科技厅审批。学科类省重考核评估专家应为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省重工作的一线科学家及科研管理专家。企业类省重还应当聘请部分来自企业的专家。
第九条 根据考评通知要求,省重每年年初将上年度绩效考核报告及当年工作计划、评估工作总结等,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
第三章 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年度绩效考核、初评及现场考察
第十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审查年度绩效考核报告、评估工作总结及相关附件,推荐专家,制定评估工作流程和详细的日程安排,经科技厅审批后确定。
第十一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省重类别和领域,提出参评省重分组建议。根据分组情况和回避原则,第三方评估机构为每组推荐7—9名专家组成评估专家小组,同时推荐专家组长。专家组中应包括管理专家1名和财务专家1名,省重分组和评估专家名单上报科技厅审核后确定。
第十二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将初评结果打分排序中排名前30%和后20%的省重确定为现场考察对象,制定现场考察方案,经科技厅审批后通知参评省重。
第十三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制订现场考察工作手册,主要内容包括现场考察的基本程序、详细的日程安排以及《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规则》等评估工作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 科技厅组织召开现场考察预备会,科技厅、第三方评估机构、专家组成员、依托单位和省重有关负责人参加,共同商定评估工作具体议程和明确现场考察要求。科技厅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明确现场考察的标准和应完成的任务。
第十五条 专家组长主持现场考察,专家组审阅年度绩效考核报告、评估工作总结等材料,听取省重主任工作报告和代表性学术成果报告,提问质询,形成现场考察意见。省重主任(联合共建省重指定在某一分室做统一工作报告)报告评估期限内省重运行状况。
第十六条 现场主要考察省重的工作状态、研究工作情况、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和共享、人才队伍建设和对外开放以及管理工作等;核实科研成果和专项经费使用效果、抽查实验记录;召开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访谈等。省重应展示各类有关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准书、获奖证书、完成的各类研究成果、会议相关文(信)件、年度绩效考核报告、规章制度等以备专家或工作人员查阅。
第十七条 专家组完成现场考察后组织召开综合评议会,交流、讨论对省重的评估意见。专家组评议会议仅限专家小组成员、科技厅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参加,并可随时向省重质询。评议会后,专家组向省重和依托单位简要反馈评估意见,并重点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十八条 专家组在小组现场考察结束后,研究提出现场考察结论。专家组对省重的评价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更要明确指出省重存在的不足。
第四章 综合评议
第十九条 综合评议工作采取集中会议评议的形式,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综合评议专家组不少于10人(参加了现场考察的专家不少于50%),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2/3,管理专家不少于1人,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第三方评估机构在现场考察后提出综合评议专家名单及综合评议时间,经科技厅审批确定后通知到专家和参评省重。
第二十一条 综合评议会议由各参评省重主任做工作报告并对专家提问进行答辩。省重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及有关人员可以旁听省重主任报告。
第二十二条 综合评议专家在会议期间应参阅省重年度绩效考核报告、评估工作总结等材料,并结合现场考察的情况,对省重进行评议并记名打分和排序,形成省重周期评估意见。
第二十三条 综合评议结束后一个月内,第三方评估机构向科技厅提交当年度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向省重、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反馈周期评估意见。
第五章 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结果
第二十四条 科技厅将在有关网站公布省重年度绩效考核和周期评估结果,并支持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转发考核评估结果公告。
第二十五条 考核和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于在评估期间内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或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等重大事件者,不得评为优秀,严重者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对于评估不合格的省重,科技厅将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省重和依托单位须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在1年的整改期限内完成省重整改和提交整改报告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收到省重整改报告后,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完成对省重整改情况的考查,主要考查内容为评估专家提出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整改期间的省重不具备获得省财政后补助的资格。整改通过者,可重新获得争取省重后补助的资格。整改未通过者,不再纳入省重序列。无特殊原因未按规定完成整改和提交整改报告的省重,按照整改未通过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一个及以上省重处于整改期间的依托单位,在省重整改通过前,不再支持建设新的省重。有省重整改未通过的依托单位,两年内不再支持建设新的省重。
第六章 回避、保密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条 参评省重主任、副主任、固定人员,学术委员会主任,依托单位学术委员,不得作为评估专家。
第三十一条 省重提交的材料必须反映评估期限内的真实情况,如发现数据或材料不实甚至造假,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评估专家在评估过程中的言行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评估专家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三条 参评省重的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全力支持、主动配合做好评估工作,评估期间不得安排与评估工作无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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