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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深圳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金融业和企业上市指南

2018-10-19 17:00 知天下咨询集团

  一、编制依据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金融业和企业上市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

  二、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金融业和企业上市项目支持方式和适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审核方式为核准制。支持企业的数量、金额受年度资金规模限制。

  三、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申请企业应书面承诺自获得政府资金支持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二)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

  (三)招商引资项目之外,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福田区年度纳税额1亿元以上企业或在地统计属于大型以上企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区政府认定的特大项目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3年。起算时间为2009年1月1日。

  (五)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本产业资金不再支持。

  (六)本指南中,除创新平台项目支持、品牌宣传支持、综合服务支持项目外,其余项目不受本条第(四)款限制。

  (七)办公用房在享受购房支持期内不得对外租售。

  (八)其他限制和除外情形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金融业

  四、支持项目和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金融机构总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备案),注册在福田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含专业子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类控股集团公司、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等。

  2、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指金融机构总部设立在福田区的市一级非独立法人机构。

  3、注册在福田区的金融服务机构,支持对象包括:

  (1)融资租赁、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征信、资信评估、评级、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造币、金融押运、金融媒体、金融培训、风险控制等专业法人机构;

  (2)获批准成立的金融市场要素平台;

  (3)提供专用技术设备、信息技术应用、公共平台服务、业务流程优化、专业人才培训等的金融外包服务企业;

  (4)获政府金融主管部门支持发展的创新金融企业。

  申请单位应经营稳定,连续两年在福田区纳税在500万元以上;经营模式属国内外首创或填补行业、区域空白、市场潜力巨大的创新型金融服务机构,可适当降低标准。

  4、金融类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

  5、跨地区汇总纳税金融机构可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内设机构。

  6、完成创新融资服务的企业、中介服务机构。

  7、完成上市辅导企业,完成境内或境外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

  (一)金融购置办公用房支持(核准制)

  1、项目说明: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于2014年1月1日后,在我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给予购房支持。

  2、支持额度:可按最高300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300万元。

  3、申报材料:如下表
申报材料

  注:新迁入福田的企业,在福田购房时间需在注册地址变更到福田之后方可申请。

  (二)创新融资支持(核准制)

  1、项目说明:鼓励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为辖区企业利用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集合定向私募债、增信私募债、融资租赁等新型融资工具开展融资服务。

  2、支持额度:对成功完成融资的企业,给予融资规模2%以内、最高200万元的发行费用支持;对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按实际完成融资规模1%以内,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3、申报材料:如下表
申报材料

  (三)小微金融服务支持(核准制)

  1、项目说明:针对当年贷款余额同比增长且符合监管指标要求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支持。贷款方为注册地在福田区的企业或福田区个体工商户,单笔限额500万元以下经营性贷款。

  2、支持额度:按其上年度每季度末对福田区中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人经营性贷款)平均值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3、申报材料:如下表
申报材料

  (四)金融项目创新支持(核准制)

  1、项目说明:

  (1)金融创新奖励——对获得上一年度深圳市政府金融创新奖给予配套奖励;(2)创新平台项目支持——对金融服务机构研发,2015年1月1日后实施的创新服务平台项目,根据专项审计后金额,给予一定比例支持;(3)创新项目配套支持——金融服务机构于2015年1月1日后获国家、省、市级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的配套支持。

  2、支持额度:

  (1)金融创新奖励,按获奖额度给予30%的配套奖励,最高100万元;(2)创新平台项目支持,按其实际投入金额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3)创新项目配套支持,最高可按上级支持金额的30%给予配套,每年度最高50万元。

  3、申报材料:如下表
申报材料

  注:申报金融创新奖励不需提供5、6、7项;申报创新平台项目支持不需提供4、7项;创新项目配套支持可不提供4、5、6项。

  (五)资产扩张奖励(核准制)

  1、项目说明:金融机构总部增资扩股、并购重组、管理资产规模增长等项目符合市政府有关奖励标准的,给予配套奖励。

  2、支持额度:可给予市级奖励标准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申报材料:如下表
申报材料

  (六)内设机构纳税奖励(核准制)

  1、项目说明:跨地区汇总纳税金融机构可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内设机构。

  2、支持额度: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30万元;纳税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3、申报材料:如下表
申报材料

  (七)品牌宣传支持(核准制)

  1、项目说明:对重点金融机构、重点金融行业组织等开展的高端金融专题活动、宣传推介等,经事先备案和专项审计后,给予一定比例支持。

  2、支持额度:可按其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3、申报材料:如下表
申报材料

  (八)综合服务支持(核准制)

  1、项目说明:(1)高端培训支持——由行业组织与专业金融培训机构联合举办,对辖区金融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提升和职业发展具有较强影响力的高端专业培训,经事先备案和专项审计后;(2)行业服务支持——对经区政府批准,由行业龙头企业或行业组织自筹费用建设,具有重大产业支持作用的行业综合服务平台,经事先备案和专项审计后。

  2、支持额度:(1)高端培训支持,可给予最高每人培训费3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培训费支持;(2)行业服务支持,可按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3、申报材料:如下表
申报材料

  (九)上市(挂牌)融资支持

  1、完成上市辅导奖励(核准制)

  (1)项目说明:2015年1月1日后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

  (2)支持额度:最高奖励80万元。

  (3)申报材料:如下表
申报材料

  注:新迁入福田的企业,其完成上市辅导时间需在注册地址变更到福田之后方可申请。

  2、境内上市奖励(核准制)

  (1)项目说明:对2015年1月1日后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奖励。

  (2)支持额度:募集资金净额10亿元以上的,最高奖励12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10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5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80万元。

  (3)申报材料:如下表
申报材料

  注:新迁入福田的企业,其完成境内上市时间需在注册地址变更到福田之后方可申请。

  3、境外上市奖励(核准制)

  (1)项目说明:以福田企业为主体,在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等境外证券交易所直接挂牌上市的(不含小额资本市场NSCM和柜台交易)。

  (2)支持额度:最高奖励80万元。

  (3)申报材料:如下表
申报材料

  注:新迁入福田的企业,申请企业完成境外上市时间需在注册地址变更到福田之后方可申请。

  4、新三板挂牌奖励(核准制)

  (1)项目说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

  (2)支持额度:最高奖励60万元。

  (3)申报材料:如下表
申报材料

  注:新迁入福田的企业,其在新三板挂牌时间需在注册地址变更到福田之后方可申请。

  五、申请深圳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金融业和企业上市项目程序

  第一步:登录“福田政府在线”网站(网址:http://www.szft.gov.cn),点击“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专栏,在线填报《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等信息表格。

  第二步:按照本《申请指南》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完成材料的扫描上传(文档总量控制在20M以内)。电子文档的命名与材料名称保持一致。

  第三步:在线打印《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等信息表格及提供《申请指南》所列的材料,将纸质材料(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一份),递交到“福田区政务服务大厅”指定窗口,受理部门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核。

  注意事项:

  申报材料中的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合订成册后必须盖骑缝章。材料装订顺序按本《申请指南》的表格序号排列,材料厚度较小可采用竖排左侧两个钉装订,材料厚度较大时采用胶装、线装、打孔装之中一种,不能采用拉杆式包装。未按要求装订的材料不予受理。

  六、补充说明

  1、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资金情况,在《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金融业和企业上市实施细则》的原则框架内微调当年受理种类、申报材料和具体要求并予以公布,申请单位应按最新公布准备相关材料。

  2、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在享受本实施细则支持后,可以申请其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具体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限制和除外条款规定,申请企业应认真理解、综合考量后提出申请。受理和主管部门有权根据网上申报系统中记录的时间先后决定受理的项目,对其他限制情形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初审。

  3、主管部门在初审过程中可以采取上门调研和向第三方材料提供方查验真实性等方式进行审核。如发现申请方提供材料不规范或不足以证明有关事实,可要求申请方补充,申请单位应予以配合。

  七、联系方式

  (一)递交材料地点

  福田区政务服务大厅(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会堂一楼南门)

  (二)窗口开放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2:00-5:45

  (三)业务咨询电话

  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82925718 82925728

  区经济促进局:82918333-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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