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25 14:51 知天下咨询集团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总收入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注: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收入总额所得税法规范为: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性收入
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销售收入
即为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实质同会计准则。
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主营业务收入
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建造合同收入、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其他。
7、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其他业务收入
包括:销售材料收入、出租固定资产收入、出租无形资产收入、出租包装物和商品收入、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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