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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子公司收入可以计入高新收入份额吗?

2018-12-29 16:15 知天下咨询集团

  母公司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收入中包含为子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等收入,这部分收入可以计入高新收入的份额中吗?

  中国高新企业与知识产权服务网知天下:可以,但是有一定的前提条件

  我们先来看看高新产品收入,引经据典一下:

  定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

  (1)技术转让收入;

  (2)技术服务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

  分析:

  从上述定义我们可以归纳出三点:

  (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核心技术一定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

  (2)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一定是企业自有的,不可以是外购的;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不一定全部要有知识产权作为支撑。看到没,这里面并没有对是否为关联交易有所限制呢。

  随着近几年税务核查的深入,暴露出一些企业由于管理不规范,导致因为关联交易问题无法通过国高认定。
高新企业收入

  实例:

  某家软件开发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签订《信息技术产品维护服务合同》,开票名称为技术服务费,为其开发一款软件并提供后续维护服务,但在合同中提及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维护服务包括维修或更换故障机器,且未标注具体金额。由于上述关联交易合同中包含了非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企业无法举证合同内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金额,则该合同对应的收入均不能计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导致该企业因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不够未通过国高认定。

  所以,在涉及到关联交易的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一定要注意以下两点:

  (1)真实性,关联公司的交易须是真实发生的,具备相应合同、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材料;

  (2)可举证性,关联交易业务实质开展的内容应与合同约定一致,并能提供开展业务内容的产品(服务)交接等过程记录,如题所说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则应能提供开展技术服务业务过程的相关记录。若企业在申报国高过程中无法提供关联交易相关证明材料,将会影响对销售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主要产品(服务)收入等的确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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