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29 16:54 知天下咨询集团
为了解决大投入、长周期的技术开发项目产生的亏损,财税部门出台了相关优惠政策。
这就是中国高新企业与知识产权服务网知天下今天要重点谈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这个文件的内容很短,
核心内容如下: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这个政策税务机关也没有进行解读。
其实,越短越精简的税务文件越容易引起分析。
为了说明,举一个例子:
2010年-2014年亏损500万,每年亏损100万,2015-2017年该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8年又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该企业的亏损应该如何弥补?时限怎么算?
1、2017年以前没有相关政策,只能按企业所得税原有5年时限的规定去弥补亏损。2010年的亏损在2015年应该到了5年时限,如果没有弥补,不能再用以后的利润弥补。
2、同样道理,2012年的亏损,应该在2017年到了5年时限,如果没有弥补,不能再用以后年度的利润弥补。
3、2013年的亏损,按原有政策,2018年是弥补亏损的最后一年。但根据新政策,2018年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2013年的亏损是在2018年之前5年产生的,因此企业可以适用新颁布的财税〔2018〕76号的规定,可以再延长5年亏损弥补期间,也就是弥补亏损的最后一年是2023年。
4、同理,2014年的亏损目标期间顺延到2024年。
5、如果该公司2018、2019、2020年是高新企业,2021年不是高新企业。2019年产生的亏损适用10年内弥补亏损的规定,因为2020年是具备高新资格,之前5年产生的亏损可以顺延到10年;2020年产生亏损,如果弥补呢?
由于2021年企业不是高新企业,因此不适用财税〔2018〕76号的规定,只能按所得税本身关于5年内弥补亏损的规定。
6、理解和运用该政策,需要注意的是文件中要求是当年具备高新资格,不要错误地理解是认定为高新企业,因为高新企业是一次认定,3年有效,重新认定一次,继续3年有效,具备资格不是指认定的当年或者重新认定的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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