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10 12:18 知天下咨询集团
各专利权人:
根据《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专利质量专项督导的通知》(闽知规(2018)30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资助政策,“对存在授权前资助、重复资助的政策措施要坚决予以清理”,即日起取消对《宁德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宁财教(2014)34号)第四条第二款“已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1000元,不区分职务或非职务发明”的资助受理。
附:宁德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宁德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升我市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德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条专利申请资助对象
第一专利权人(第一专利申请人)的地址在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
第四条资助范围和额度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
通过电子申请方式提交的国内授权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500元。
(二)已经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1000元,不区分职务或非职务发明。
第五条申请专利资助应提交的材料
(一)资助申请表
1、授权发明专利提交《福建省专利资助申请表》;
2、已进入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申请阶段)提交《宁德市专利资助申请表》。
3、申请表一式二份,可从宁德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填写规范,签章齐全。
(二)身份证明
1、资助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资助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身份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为两人或以上的,须提供其他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4、委托办理资助申请的,还需提供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专利权人出具的委托书。
(三)其它材料
1、授权发明专利,提供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已进入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申请阶段),提供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通知书及复印件。
第六条资助申请的受理与审批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国内授权发明、已进入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阶段)的专利申请材料的受理与审批。为方便申请人,市知识产权局按季度集中审批资助申请,审批时间分别为3月、6月、9月、12月的10日之前,超过规定时间即转下个审批时段。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申请人应在授权公告日起6个月内提出资助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已经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申请人应在实质审查费用缴纳后6个月内提出资助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条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根据第一专利权人(第一申请人)地址,按照属地原则开展资助。各县(市、区)应设立县级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或修订县级专利申请资助政策,未出台县级资助政策前,应参照《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教〔2008〕96号)办理资助。
第八条PCT国际申请国际阶段、外国(地区)授权专利资助申请的审批程序,按照《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闽财教〔2012〕93号),由省级资金予以资助,市级资金给予一定奖励性补助。
第九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责令其返回所获资助费用,并予以通报。
第十条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不予资助。在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之前申请人已获得资助的,责令其返回所获资助费用,不返回所获资助费用者取消其资助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宁德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由市知识产权局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市知识产权局按财政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宁德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年度决算报表。
第十三条本办法同样适用于第一专利权人(第一专利申请人)的地址在本市的台港澳同胞。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11月30日起施行。2014年11月30日之日前的申请、授权专利,仍按照《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教〔2008〕96号)和《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闽财教〔2012〕93号)办理资助;2015年2月1日起不再受理2014年11月30日之前的专利资助。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宁德市财政局和宁德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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