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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赔偿如何从4万到30万?

2018-12-13 16:06 知天下咨询集团

  “港亨”著作权案件,4万改判30万

  2018年11月1日,刘国铨先生收到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法院认定刘国铨享有“港亨GangHeng及图”“粟香八宝粥”装潢图两个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判令相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刘国铨30万元!本案历时三年,从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到终审,前后共参加了六次开庭,判赔金额也终于从4万改判为到30万!

  “港亨”著作权案件

  刘国铨,自幼习画,尤以油画为多,作品参与上世纪七十年代当时的多个美术展览。改革开放初期转而专注包装装潢及广告设计。作为当年轻工部推荐的美术设计师,为全国及港澳3000多家企业提供创作,设计的平面及影视作品逾2万件。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与朋友开办多家企业,涉及食品、饮料、制罐、印刷、装饰工程等多个行业。

  1989年,刘国铨独立创作完成“港亨GangHeng及图”美术作品,随后将该美术作品作为商标用于其企业生产的食品等商品的包装装潢上。“港亨GangHeng及图”美术作品已有在先的生效判决确认刘国铨于1989年设计了“港亨GangHeng及图”商标标识并系该作品的独立创作人,其对该标识享有著作权。

  1995年,刘国铨首创“粟香”一词,用勾画方式完成“港亨粟香八宝粥”的装潢设计,将之作为易拉罐装玉米八宝粥的产品包装装潢,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港亨粟香八宝粥”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畅销广西、广东等地。
著作权

  刘国铨手绘的“粟香八宝粥”美术作品

  2015年立案

  2014年6月,刘国铨发现泽亨商行、回力公司在广西大量生产、销售侵犯其“港亨GangHeng及图”“粟香八宝粥”装潢图两个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八宝粥。对此,刘国铨与公证机构对两处大型超市销售的涉案产品进行了公证取证。此后经过与被告方沟通无果,被告方拒不停止侵权的情况下,刘国铨启动了诉讼维权。
著作权

  被诉侵权的泽亨“粟香八宝粥”包装装潢

  2015年8月25日,刘国铨起诉泽亨商行、回力公司侵犯“港亨GangHeng及图”“粟香八宝粥”两个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100万元。

  一审判决赔偿4万元

  一审泽亨商行辩称:刘国铨主张权利的是两个美术作品,而被控侵权的作品是摄影作品,两者不同。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刘国铨能够提供作品设计手稿,并能够详细地描述两个美术作品的独立创作过程,认定刘国铨享有“港亨GangHeng及图”“粟香八宝粥”装潢图两个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法院以泽亨商行“使用的作品内容本身是健康、正面的,对图片的艺术性没有造成损害”,刘国铨未证明其自身的实际损失或被告方的获利为由,仅酌定赔偿额为4万元。对于泽亨商行在一审庭审中自认涉案粟香八宝粥年销量为100-200万罐的事实,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提及。

  原告再次提起上诉

  刘国铨认为一审判赔金额太低,赔偿额4万元尚不足以支付案件调查取证的费用、律师费、差旅费。

  刘国铨上诉主张:泽亨商行在一审庭审的时候自认涉案粟香八宝粥年销量为100-200万罐,在相关文书中自称泽亨商行的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按200万罐,零售价3.8元/罐计算,泽亨商行每年销售金额高达近700万元,按利润10%计算,每年的获利不少于70万元,一审判决判决的赔偿额明显太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2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诉讼上的自认一经做出,对当事人和法院都会产生拘束力。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权利人的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参考侵权人的获利,因此法院应就此提高案件的赔偿金额。

  二审发回重审

  开庭两次后,2017年1月份,二审法院以一审部分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重审认定原告著作不具独创性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重审开庭之后,法院仅认定刘国铨享有“港亨GangHeng及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否定了刘国铨享有“粟香八宝粥”装潢图的著作权,赔偿金额维持4万元!

  法院的观点是:涉案装潢视图不具有独创性,其主要部分忠实于碗、勺、玉米的通常设计,与日常生活中的相关产品并无二致,未因此而赋予涉案装潢足够的美学方面的独创性,其设计更符合外观设计富有美感、新颖性的要求,刘国铨有涉案装潢视图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寻求专利保护。

  法院认为涉案装潢具有外观设计专利的美感、新颖性,却又认为其不具有作品的美感和独创性,明显是自相矛盾,刘国铨再次提起上诉!

  收到终审判决书

  2017年12月终审开庭之后便是漫长的等待。2018年11月1日刘国铨才收到终审判决书,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刘国铨享有“港亨GangHeng及图”“粟香八宝粥”装潢图两个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判令泽亨商行、回力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刘国铨30万元!在刘国铨的代理律师多次提交代理词,多次强调之下,二审法院终于查明了原一审庭审记录的“泽亨商行自认涉案粟香八宝粥年销量为100-200万罐”的事实,并将其写进了终审判决书。锲而不舍,终于等来了司法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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