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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2019年国家和省计划项目配套的时间、条件及材料

2018-09-05 10:53 找知道咨询集团

  关于申请2019年国家和省计划项目配套的审批内容、设定依据、时间、条件、材料及审批程序详情如下:

  一、申请2019年国家和省计划项目配套的审批内容

  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中科院院级科研项目配套资助。

  重点支持领域: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航空航天、生命健康、机器人、智能装备和可穿戴设备等未来产业;先进制造和涉及民生改善的科技领域。详见《深圳市科学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等。

  二、申请2019年国家和省计划项目配套的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2日;

  (二)《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200号;

  (三)《深圳生物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180号;

  (四)《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238号;

  (五)《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240号;

  (六)《深圳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1〕124号;

  (七)《深圳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1〕210号;

  (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未来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3〕122号;

  (九)《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4—2020年)》,深府〔2014〕32号;

  (十)《深圳市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深府〔2014〕96号;

  (十一)《关于加快发展民生科技若干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府办〔2012〕53号;

  (十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十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科〔2012〕168号。

  三、申请2019年国家和省计划项目配套的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配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配套资金比例最高1:1;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在国家和省均立项的,予以其中一个项目配套。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及其他重大项目配套支持最高1500万元;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863等各类国家计划配套支持最高800万元。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委托审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申请2019年国家和省计划项目配套的审批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已获得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中科院院级科研项目立项资助,且在深圳市及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

  (二)获国家、省、中科院立项,未予配套或配套不全的项目,经费实际到账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之前。

  (三)重点资助项目即将完成的国家和省立项项目。

  五、申请2019年国家和省计划项目配套材料

  (一)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二)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三)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四)申请国家和省项目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五)国家和省项目下达文件、任务书或合同书,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

  七、审批受理机关及受理时间

  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1月5日至3月30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1月5日至3月31日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资助项目由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九、申请2019年国家和省计划项目配套的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 会同市财政委审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资助项目由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并按相关规定拨付资助经费)——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 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申请人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市财政委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结合受理情况,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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