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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2019年深圳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集成创新项目扶持计划的时间、条件及时间

2018-09-05 10:39 知天下咨询集团

  关于申请2019年深圳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集成创新项目扶持计划的时间、审批内容、设定依据、审批数量及方式、条件及方式详情如下:

  一、审批内容

  利用互联网+,开展线上电子商务活动或通过线上线下(O2O)深度融合,实现创新发展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建设项目。

  重点支持:

  (1)企业自建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

  (2)企业借助O2O解决方案、移动商城、微信营销、APP应用等方式开展交易、物流、配送、专业服务等各种经营活动。

  (单纯借助第三方交易平台开设网店除外)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13]119号)

  (二)《深圳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8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资助数量:有数量限制,根据年度资金规模确定。

  资助方式:事后无偿资助,申报项目应是在2017年1月1日之后开展,且已经建设完成。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为2017年10月1日前依法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必须是交易平台的经营主体;

  2、申请项目须为2016年1月1日后开始建设,并于申报之日之前建设完成,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

  3、申报项目属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的企业须取得ICP经营许可证,自营交易平台须取得ICP备案许可证,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在“众信电子商务交易保障促进中心”备案材料复印件,须取得其他与所从事行业相关的经营资质,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示范奖励类除外)。所有经营资质证件所有权主体必须与申报主体一致。

  4、世界500强企业,是指美国《财富》杂志评选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每年发布一次,名单以《财富》中文版发布为准;

  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是由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组织评选,自2010起,每两年发布一次,评选结果在商务部官网公告;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是中国互联网协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联合组织评选,自2013年起,每年发布一次,评选结果在中国互联网协会官网公告;

  5、申请单位经营状况良好,截至申报之日3年内不存在被行政机关处罚5万元以上,或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记录,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6、申请单位按要求报送电子商务统计数据。

  7、申请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规模奖励计划企业填报营业收入、交易额等经营指标,需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误差的,将列为“不诚信企业”,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8、申报项目所取得产权与申报主体必须一致。

  (二)资助标准:

  1.1 2017年度企业已申报纳税的营业收入规模达到100亿元及以上的,资助上限为2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1.2 2017年度企业已申报纳税的营业收入规模达到50亿元(含50亿元)-100亿元的,资助上限为15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1.3 2017年度企业已申报纳税的营业收入规模达到1亿元(含1亿元)-50亿元的,资助上限为8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1.4 2017年度企业已申报纳税的营业收入规模在1亿元以下的,资助上限为5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1.5示范项目类,国家或省级电子商务示范配套项目按照不超过1:1的比例配套(无需专家评审);国家或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开展的示范创建项目资助上限为1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网站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项目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企业电子商务解决方案项目的实施方案,应包括:商业模式、盈利模式、技术架构、创新程度、取得成效、知识产权、项目团队、用户评价、检测报告等主要内容(请参照后附提纲要求撰写);

  (三)企业提供与申请项目有关的经营网站或移动终端运营主要页面截图;

  (四)其它有关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有效期内的ICP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ICP备案证(截图);

  (6)2016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注:填报数据应与报送给市统计局的数据一致);

  (7)《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审核意见书》原件(仅我市企业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企业提供)。

  申请企业可以自愿提交以下辅助材料:投资机构对公司投资的相关材料、其它相关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国内知名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公司网站的评价排名等。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须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网站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5月14日——6月13日18时整。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6月1日——6月20日17时整(工作日)。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1-5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审议通过。

  九、审批程序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指南——申请人网上申请——向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组织现场抽查——专项审计+项目验收——统计局核查——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定资助金额——市财政委复核——社会公示——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申请人提交拨付资金有关资料——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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