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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的操作规程

2018-09-10 17:08 找知道咨询集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产业结构,加大产业链薄弱环节招商力度,根据《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府办〔2007〕68号)、《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和《<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的有关规定,在市投资推广部门预算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奖励我市引进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的公共预算项目经费。

  第三条 奖励资金实行市投资推广部门受理、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资金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定的模式。

  第四条 各区(新区)可视财政情况,另行设置区级财政配套奖励资金。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申报主体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第六条 投资项目获得奖励资格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实施之日(2016年3月23日)后落户本市;

  (二)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的鼓励发展类;

  (三)投资额达到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

  (四)经联席会议认定,确属本市产业链薄弱环节。

  第七条 投资额包括实际已支出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费用、无形资产投资、流动资金及其他费用。投资额认定须出示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或其他证明投资额真实性的材料,且应与上报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第八条 采取事后资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一次性给予300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三章 申请和审查

  第九条 申报主体按照《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申请指南》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市投资推广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条 市投资推广部门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组织行业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及材料复核。

  第十一条 市投资推广部门提出拟奖励名单,确认企业在税务、环保、劳动等方面有无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上报数据与统计部门数据是否一致,同时向市公共信用中心查询信用状况。

  第十二条 市投资推广部门将初审通过的拟奖励名单提交联席会议审定,审定后提交市财政部门查核企业有无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和财政欠款、失信情况。

  第十三条 查核通过的奖励名单在市投资推广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市投资推广部门提出。对申请资格及条件提出异议的,市投资推广部门应组织调查,出具调查结论,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异议人。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市投资推广部门取消该项目奖励资格。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投资推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奖励计划,市投资推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奖励:

  (一)申报主体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二)与申报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

  (三)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市投资推广部门不予受理申请;受理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驳回申请。

  第四章 职责及分工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负责认定产业链薄弱环节、审定项目投资额、审定奖励名单等事项。联席会议由市投资推广部门为召集单位,市发展和改革、经贸信息、科技创新、人居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和计划生育、文体旅游、金融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投资推广部门。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市投资推广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日常管理,牵头组织申报、初审、审定等工作;

  (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和市投资推广部门会同相关产业部门,根据本市产业发展情况,明确项目是否属于产业链薄弱环节。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资金年度预算和进行预算调整,查核有无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和财政欠款、失信情况。

  第十八条 各区(新区)投资推广部门积极协助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申报。

  第五章 要求与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主体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须配合市投资推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投资项目情况报告和相关的财务报表。

  有虚构、隐匿、造假等违法违规情况的,联席会议取消其评定结果,由市投资推广部门按规定追回奖励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本条上述违规违法行为的申报主体,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并将该项目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在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对在项目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项目申报主体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的第三方机构,一律取消其项目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将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对造成专项经费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依法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奖励资金的管理、参与部门和个人违反本操作规程,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构、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投资推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深圳市投资推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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