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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广州市发展高端专业服务业的意见政策

2018-10-15 14:42 知天下咨询集团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5〕54号),提升我市高端专业服务业发展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加快广州市发展高端专业服务业总体思路

  按照政府引导与市场推动相结合、培育发展与加强规范相结合、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大力培育和引进高端专业服务业优势企业,全面提升我市专业服务业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力争到2020年培育一批实力强、服务水平高的高端专业服务品牌机构,集聚一批具有世界眼光、国际视野的高端专业服务人才,建设一批国际知名、各具特色的高端专业服务业集聚区,基本形成与我市城市地位相适应的专业服务业发展格局,更好地发挥广州国家中心城市、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城市引领带动作用,把广州建设成为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向世界展示我国改革开放成就的重要窗口和国际社会观察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窗口。

  二、关于加快广州市发展高端专业服务业政策措施

  (一)支持引进国际国内优质企业。

  鼓励国内外知名品牌高端专业服务企业到我市发展。对2017年1月1日后新设立且达到《广州市高端专业服务业行业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确定营业收入标准的高端专业服务企业,连续3年按照企业地方经济社会贡献给予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连续3年每年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办公用房补助。对特别重大的高端专业服务业招商项目,由市政府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原有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不属于本条款支持范畴。企业对外分租、转租的办公用房不得申请补助。(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二)支持我市企业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支持我市高端专业服务企业培养和吸引高端人才,提升市场竞争力。每年组织核定一批高端专业服务业重点企业,对企业中年工资薪金应税收入达到60万元以上的高端人才给予每人6万—10万元的奖励,奖励名额不受限制;对全部高端人才均未达到年工资薪金应税收入60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给予1个奖励名额,金额6万元。(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获得上述奖励支持的高端人才申办人才公寓、子女入园入学、人才落户、人才绿卡、出入境、居留等,可按照《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同等享受我市总部企业人才优惠政策。(牵头部门: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高端专业服务业

  (三)支持我市企业加强品牌建设。

  加大品牌宣传力度,引导我市高端专业服务业企业强化品牌服务意识。支持鼓励我市高端专业服务企业争创各级品牌,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广州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支持我市设计领域企业单位和工作室参与各类行业评定评价,获得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美国普利兹克奖、德国IF设计奖、德国红点奖、中国广告长城奖、中国设计红星奖等重大奖项,按照《广州市高端专业服务业奖励项目表》标准给予每项3万—100万元的奖励。申请上述奖励的企业单位和工作室在我市注册成立时间必须达到1年以上,同一作品从高不重复奖励。(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四)支持我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

  支持我市高端专业服务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对企业实施增资扩股、上市融资、挂牌交易、兼并重组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按照《关于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给予补助和奖励。(牵头部门:市金融局)

  支持广州地区商业银行、担保机构、融资租赁机构等融资服务机构开发面向我市高端专业服务业领域中小微企业融资产品,按照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有关规定给予补助。(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创新委)

  (五)加大对设计服务初创企业培育孵化力度。

  加大对国家广告产业园、市级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设计类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培育力度,按照50%的比例给予园区内创办不满3年、年营业收入少于200万元的广告设计类、工程设计类、工业设计类企业场地租金补助,每家小型微型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补助年限不超过3年,每个园区每年累计补助不超过200万元。(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六)加大政府购买高端专业服务力度。

  按照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创新完善政府采购操作执行,提升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共享水平,逐步加大政府购买会计审计、税务鉴证、法律服务、资产评估、工程咨询评估、城市规划和设计等专业服务力度,拓展高端专业服务业发展市场需求空间。(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七)放宽企业名称登记限制。

  允许我市高端专业服务企业直接冠广州市名,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允许我市高端专业服务企业将行政区划置于字号之后、行业或组织形式之前,突出品牌效应。(牵头部门:市工商局)

  (八)营造行业发展氛围。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发展高端专业服务业重要性的认识。建立通报机制,扩大高端专业服务业重点企业社会知名度。支持高端专业服务业领域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社会组织发展,鼓励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等有关组织通过市场化方式在我市举办具有全球性和全国性的大赛、会议、论坛、展览等活动,对总开支超过500万元的大型活动,经审定后按照30%的比例给予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申请补助的社会组织必须通过广州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备案,且成立2年以上。(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九)加大统筹发展力度。

  充分发挥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领导和协调推进作用,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各区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创新委、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商务委、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工商局、统计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金融局,广州市税务局等部门,协调推进高端专业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三、其他

  (一)本意见所扶持的高端专业服务业主要包括贸易代理服务、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咨询服务、广告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工业及专业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十大类。金融专业服务、科技专业服务属于我市重点发展高端专业服务业范畴,相关企业和机构扶持政策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意见适用于在我市进行工商注册或在我市司法部门进行审核登记,且在我市进行税务登记、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构,包括独立核算法人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法律、会计、咨询、广告四大行业国际知名企业和组织在我市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包括办事处、分公司、分所等),相关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社会组织。

  (三)本意见所指的重点企业包括经济社会贡献达到《分类表》确定标准的我市企业,2017年1月1日后新设立且达到《分类表》确定的营业收入标准的企业,重点支持法律、会计、咨询、广告四大行业国际知名企业和组织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企业。《分类表》中企业注册资本、吸收就业人数、营业收入、经济贡献等数据原则上以市属相关部门核算提供为准。

  (四)本意见涉及的财政扶持资金实行最高限额原则,企业单位获得我市其他同类资助(奖励、补助)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奖励,重点企业所享受的各类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年度的市财政贡献。本意见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不超过”“以上”的数额均包含本数。本意见所需财政资金作为单列经费,资金来源在市发展改革委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统筹解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五)企业单位在申报、使用财政扶持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按规定取消或收回奖励资金,同时将该企业列入诚信黑名单,5年内取消其在我市申请各类资金支持资格。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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