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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深圳市光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2019-07-09 16:26 找知道咨询集团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动光明区的科技创新,支持光明区科技初创型企业发展壮大,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与自主申请指南》有关规定,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光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区级孵化器)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办公空间和孵化服务,提升企业存活率和成长率的各类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 对区级孵化器的认定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支持深圳市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域的科技产业孵化器建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深圳市重点发展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七大产业。

  第五条 光明区科技创新局为区级孵化器的主要管理机构,负责指导辖区孵化器的建设运营工作,包括制定区级孵化器的宏观发展规划、扶持政策、管理制度以及监督考核制度等,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 按照区产业发展总体目标,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区级孵化器的发展规划;

  (二) 负责区级孵化器认定和考核工作;

  (三) 负责制定区级孵化器相关政策,并受理区级孵化器区级相关政策申请;

  (四) 负责指导区级孵化器运营单位开展各级优惠政策及等级认定工作;

  (五) 负责区级孵化器入驻企业资助认定工作;

  (六) 协助区级孵化器引荐优质孵化企业;

  (七) 负责区级孵化器的相关宣传推广工作。

  第六条 区级孵化器运营方作为孵化器的日常管理与服务机构,负责执行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制定的发展规划、管理制度等,并承担区级孵化器的企业入驻、运营管理、安全生产和企业服务等工作,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 提供符合企业孵化需求的办公、研发和生产场地;

  (二) 提供企业孵化需要的创业咨询、法律、会计、知识产权等服务工作;

  (三) 负责区级孵化器的企业入驻工作;

  (四) 负责区级孵化器范围内的所有环保、消防、治安、安全生产等工作;

  (五) 负责向光明区科技创新局报送相关数据;

  (六) 配合光明区科技创新局进行年度考核或完成政府相关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申请认定区级孵化器,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发展定位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孵化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科技企业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总面积75%;

  (三)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3家;

  (四)孵化器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物业的,要求有效租赁合同期在5年以上,产权清晰,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五)孵化器已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六)孵化器由专业的管理服务机构负责运营,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签约科技服务机构3家以上;

  (七)累计毕业企业5家以上(含);

  (八)具有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融资风投、人力资源等服务的能力。

  毕业企业标准(至少满足以下一条):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含);3.连续2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含);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八条 申请区级孵化器认定的单位,其运营管理运营方应向区科技创新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一)《光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

  (二)孵化器运营管理方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如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上年度审计报告以及专项审计报告;

  (四)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上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孵化器管理专职人员名单;

  (六)孵化器已入驻企业基本情况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签约科技服务机构清单及合同(复印件);

  (八)孵化器为自有物业的,需提供房地产证书(复印件);孵化器为非自有物业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租赁凭证(复印件);

  (九)毕业企业相关资料;

  (十)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区科技创新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于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单位作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已提交的申请材料全部退回。被退回材料的孵化器运营单位完善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第十条 区科技创新局负责组织工作人员、联合第三方机构和孵化器运营管理专家等,组成不少于3人的评审组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核查意见。

  第十一条 核查意见递交区科技创新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合格后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对于核查、审议合格的单位,将评审结果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授予“光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并享受相应的政策。

  第十三条 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对区级孵化器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对象为认定后运营满一年的区级孵化器。考核通过的继续享受原有称号及相关政策;考核不通过的,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考核不通过,撤销“光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同时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区级孵化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或考核评分为D级的(标准见评分表),由区科技创新局认定为考核不通过:

  (一)孵化器科技企业数量或使用面积不达标;

  (二)孵化器投入不足,不能按计划为在孵企业提供相应公共配套设施及服务,或擅自将原有公共配套转换用途的;

  (三)因经营不善,受到企业有效投诉达5宗以上;

  (四)擅自改变原有孵化器经营范围;

  (五)孵化器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六)提供虚假的材料或信息;

  (七)不配合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光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有效期为三年(被撤销称号的除外),到期后按相关办法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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