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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018-11-13 15:34 知天下咨询集团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现就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优化科技创新发展环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围绕“四个强省”“六个浙江””和“两个高水平”建设,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为目标,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为重点,以健全完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为保障,建立完善全主体、全流程、全覆盖的科研诚信体系,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在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尊崇创新、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良好科研氛围,构建“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创业创新生态系统,为率先建成创新强省夯实制度、文化基础。

  (二)基本原则

  ——明确职责,高效协同。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明确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创新主体、专业机构、社会团体、科研人员等“全主体”责任,加强沟通、协同、共享,构建省市县三级联动、各部门协同有序的科研诚信工作体系,强化全社会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合力。

  ——系统推进,重点突破。构建符合科研规律、适应建设创新强省要求的科研诚信体系。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在监管体系、调查处理、诚信承诺、信息采集、分类评价等方面实现突破,在提高诚信意识、优化诚信环境、打造诚信体系等方面取得实效。

  ——鼓励探索,多元包容。鼓励大胆创新,严惩弄虚作假,充分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多样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重视科研试错探索的价值,建立创新研发和科研管理容错、纠错、免责机制,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和敢为人先、勇于探索的科研氛围。

  ——坚守底线,终身追责。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强化责任追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终身追责。营造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终身追责。

  二、建立目标体系,加强诚信建设

  (三)主要目标

  ——诚信意识不断增强。广大科研人员大力弘扬以追求真理、实事求是、崇尚创新、开放协作为核心的科学精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循科学共同体公认的行为规范,诚信意识显著增强,恪守诚信规范成为共同理念和自觉行动。

  ——诚信体系不断健全。构建全方位的科研诚信体系,科学规范、激励有效、惩处有力的科研诚信政策体系健全完备,职责清晰、协调有序、监管到位的科研诚信工作体系有效运行,覆盖全面、共享联动、动态管理的科研诚信评价体系建立完善。

  ——诚信环境不断优化。共同营造健康的科研生态,切实维护科学的严肃性,保障科研秩序的良好运转,彰显学术公信力,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全社会的诚信基础和创新生态持续巩固优化,为我省现代化经济体系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高质量支撑。

  三、建立工作体系,明确工作职责

  (四)建立高效协同的诚信工作体系。明确主管部门、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等科研诚信建设各主体职责。省科技厅、省社科联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各市、县(市、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本地区、本系统的科研诚信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强化工作保障。省科技厅和省社科联要加强科研项目各个环节的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以诚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要求贯穿省级科研计划项目(包括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指南编制、立项评审、过程管理、验收评估、科技奖励等全过程。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指导和要求全省学术期刊出版、教育、医疗等单位完善内控制度,加强涉及本行业本系统科研论文、项目、学术期刊等的科研诚信建设。省科协等相关单位要加强对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的宣讲教育,加强对院士候选人推荐的诚信审核。

  (五)明确履行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对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作出具体安排,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通过单位章程、行为规范、岗位说明等内部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对本单位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要单位章程或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科研诚信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并提供工作保障。学术委员会要组织开展或委托基层学术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核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要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强化诚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六)社会团体要发挥自律自净功能。学会、协会、研究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要主动发挥作用,在各自领域积极开展科研活动行为规范制定、诚信教育引导、科研诚信理论研究等工作,实现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净化。要加大对学术诚信、学术道德和学术伦理的监督力度,引导科技工作者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维护科技工作者学术权益。
科研诚信建设

  (七)科研人员要规范行为、坚守底线。科研人员要强化诚信自律,严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在项目申报、实施或验收过程中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图表,夸大或虚构项目取得成果,或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执行;不得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不得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八)科技管理服务人员要严格自律。项目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强化对项目(课题)组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加强对论文内容和研究数据的真实性及实验的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院士、特级专家、“千人计划”等高层次人才要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做遵守科研道德的模范和表率。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为科技管理决策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咨询评审意见。科研管理人员要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落实科研诚信要求。

  四.建立政策体系,完善管理流程

  (九)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省科技厅、省社科联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完善诚信承诺、信息采集、分类评价、教育宣传等管理制度,制定科研不端、论文学术不端等科研失信信息名单,明确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调查处理规则。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建立健全本单位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等各项制度,明晰责任主体,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制定本单位的调查处理办法,明确调查程序、处理规则、处理措施等。

  (十)实施全流程诚信管理。将诚信管理嵌入科研工作的全过程。事前,主管部门要加强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计划的必备条件,在科研论文、科研项目、发明专利、创新载体、科技奖励、人才计划等申报工作中实施诚信承诺制度,要求从事推荐、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事中,在各类科研合同(委托书、协议书、责任书、任务书等)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实行重点监督和随机抽查相结合,强化重点环节监督,加强对各类主体履职尽责和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评估。事后,按照科研合同约定开展绩效评估,监测和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完善相关工作的重要基础以及事业单位绩效评价、企业享受政府资助等的重要依据。

  (十一)完善学术诚信体系。坚持道德自律和制度规范并举,建立集教育、防范、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要建立完善学术管理制度,引导学术共同体建立符合本领域特点的科研诚信规范。完善科研机构学术道德和学风监督机制,实行严格的科研信用制度,建立学术诚信档案,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将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向社会公布。

  (十二)健全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完善学术论文、学术期刊等科研成果管理制度。省科技厅加强对科技成果质量、效益、影响的评估。省委宣传部等部门要完善期刊管理制度,建立学术期刊管理和预警机制,加强对学术期刊出版的常态管理,以省内重点学术期刊出版单位为平台,指导并培育权威、诚信、有影响力的学术发布平台。对被相关业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省内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予以查处。从事科研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要加强科研成果管理,组织对本单位科研人员拟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情形的,应对相应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要求其采取撤回论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十三)完善科研评价制度。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制度,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坚持分类评价,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影响,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不把论文、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一刀切”等倾向,基本形成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突出质量贡献绩效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省级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际,扎实推进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科技人才评价、科研院所机构评估、职称评价改革、临床医学研究人员评价改革试点等改革创新工作。

  五、建立评价体系,强化诚信监管

  (十四)建立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省科技厅、省社科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政府数字化转型,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为标识的责任主体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企业和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记录信息应当包括:责任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涉及的名称和编号、违规违纪情形、处理处罚结果及主要责任人、处理单位、处理依据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根据诚信记录情况,建立守信“红名单”、一般失信“黄名单”和严重失信“黑名单”,并纳入省科研诚信信息系统。

  (十五)加强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加强科研诚信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激励守信、惩戒失信,完善科研诚信信息采集、记录、评价、应用等工作。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要求提供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诚信信息,并对诚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推进诚信信息共享联动、动态管理,建立失信记录退出机制,失信责任主体或行为认定有误的,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或五年处理处罚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应移出失信记录名单。

  (十六)明确科研失信监管主体职责。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第一责任主体和个人失信行为进行监督、调查、处理。如科研成果涉及财政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按照“谁立项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省科技厅、省社科联要建立分级科研失信评价制度,明确相关机构负责评价工作,对参与论文、项目、专利等组织管理或实施的科研人员、咨询评审专家,以及所在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开展诚信评价,并做好受理举报、核查事实、日常监管等工作。省科技厅负责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社科联负责财政资金资助的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其他各类机构的自立项目,由各类机构自行负责监管。省委宣传部负责对学术期刊失信行为进行监管。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对教育、卫生系统的论文和专利失信行为进行监管,其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论文和专利失信行为。中央部属科研单位对本单位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进行直接监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局负责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管。

  (十七)建立科研失信监督管理流程。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省科研诚信信息目录及时、准确、完整地归集本部门、本领域的失信记录信息,并将失信记录信息报送至省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中央部属科研单位将本单位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直接报送至省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省科技厅和省社科联对归集的诚信信息进行审核、分级评价,及时告知相关责任主体,并将严重失信“黑名单”报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全国科研诚信信息系统。

  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渠道受理有关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建立完善科研失信行为的监管流程。省科技厅、省社科联受理的失信举报,应移交至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由相关责任主体向当地政府或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提起复议。如遇特别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诚信事件,由当地政府或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成立调查组对诚信事件开展调查,必要时组织听证会。

  (十八)严厉打击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坚决贯彻落实国家严厉打击科研失信行为的要求,坚持零容忍,保持高压态势,严肃责任追究,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行终身追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要区分不同情况,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给予惩处。对纳入省科研诚信信息系统“黄名单”的一般失信行为和纳入“黑名单”的严重失信行为,按照分类分级原则,对失信责任主体给予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必要时依法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有关单位、个人涉嫌存在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按规定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十九)开展联合惩戒。加强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依法依规对纳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的责任主体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科研诚信状况与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选表彰、院士推荐(提名)、人才计划、基地评审等挂钩,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将严重失信“黑名单”报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信用中国(浙江)实施联合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机制。对涉嫌科研失信重大案件开展联合调查。

  (二十)实施联合激励。实行科研诚信激励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对守信“红名单”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纳税信用评价等工作中采取激励措施。省科技厅和省社科联在科研立项、评审专家遴选、受托管理机构确定、科研项目评估、科技奖励评审、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以及基地人才遴选中,将科技计划信用信息作为重要依据,优先支持守信主体参与省级科技计划。

  六、建立保障体系,营造良好氛围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细化分工,扎实推进。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市、区)要建立科研诚信建设目标责任制、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目标责任,明确完成时间。省科技厅、省社科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研诚信建设情况督查和通报制度,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部门和机构进行表彰;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督促整改。

  (二十二)加强信息共享。逐步推动省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与全国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全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互联互通,省级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定期向国家、全省信息平台报送诚信信息,积极开展与国家和各省市的合作交流,有效应对跨地区科研诚信案件。完善各市、县(市、区)和行业主管部门科研诚信信息的沟通共享机制,分阶段、分权限实现信息共享,为实现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激励和惩戒提供支撑。建立科研诚信失信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科研诚信信息。

  (二十三)加强监测评估。开展科研诚信建设情况动态监测和第三方评估,对重大科研诚信事件及时开展跟踪检测和分析,定期发布科研诚信状况报告。建立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研信用指数,对全省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进行排序,对连续3年考核优秀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进行激励,给予更多的自主立项权和管理权。

  (二十四)加强诚信监督。充分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科研诚信建设的监督作用。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进行负责任实名举报。对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科研诚信事件,当事人所在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调查处理,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二十五)加强诚信宣传。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和正面引导,创新手段、拓宽渠道,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大力宣传科研诚信典范榜样,发挥典型人物示范作用。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二十六)加强诚信教育。从事科研活动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应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加强对科研人员、教师、学生的科研诚信教育。要充分发挥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教育培训作用,帮助科研人员熟悉和掌握科研诚信具体要求,引导科技工作者自勉自律,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

  (二十七)弘扬诚信文化。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诚实守信、潜心研究的科研文化;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不畏艰险、勇攀高峰的探索精神;团结协作、淡泊名利的团队精神;报效祖国、服务社会的奉献精神。强化诚信意识,恪守诚信规范;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公正透明;鼓励自由探索,激发创造活力,为建设创新强省和人才强省奠定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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