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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2019-01-10 11:55 知天下咨询集团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鲁政发〔2018〕21号)精神,发挥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全面助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加强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是由与政府相关部门合作的商业银行提供,专门用于以科技成果转化为主科研活动的信贷资金。

  第三条 贷款对象为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不含青岛市),经国家认定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的贷款。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省、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合作银行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所提供贷款发生的不良本金损失补偿。

  第五条 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与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协同联动,承担合作银行贷款相应不良本金损失,为企业贷款提供支持。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同时作为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省级合作资金。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实行省、市、银行共担原则,三方协议确定各自承担比例,其中市级承担比例不低于省级承担比例。

  第七条 省科技厅综合考虑银行承担风险比例、贷款授信额度及利率、服务水平等因素,择优确定合作银行并签署合作协议。

  第八条 合作银行一般为全国性银行的省级分行或地方银行总行,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科技企业、科技人才融资服务方面具有一定基础,融资具有一定规模,银行经营状况良好,拥有授信实力且具备承担相应风险的能力;

  (二)承担贷款损失比例不低于30%,贷款余额在协议期内每年保持一定幅度的增长;

  (三)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
科技成果转化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期限为3年期以内;单户企业纳入风险补偿的年度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条 合作银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规定发放的贷款,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贷款发生的损失不属于补偿范围。

  第十一条 省、市科技部门向合作银行推荐符合条件的申贷企业,合作银行对企业的贷款申请进行尽职调查,独立做出审贷决策。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将在山东省企业融资服务网络系统积极推介省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对我省地方法人机构发放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在货币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须在贷款发放后3个月内向贷款企业注册地的设区市科技部门备案,未备案或未如实提供符合本办法要求备案信息的贷款将不作为风险补偿对象。设区市科技部门每季度向省科技厅报送本市《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登记汇总表》(附件1)、《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信息表》(附件2)。合作银行不能将同一笔贷款重复申请其他省级政府部门的风险补偿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发现企业有经营风险或企业借款出现违约时,应及时向省、市科技部门提交《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预警报告》(附件3)或《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清偿情况告知书》(附件4),提醒科技管理部门关注企业。合作银行在贷款发生逾期认定不良后,3个月内需向备案的设区市科技部门提交《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5)、贷款合同、借据、还款凭证以及抵质押、担保、保险等材料。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损失和省、市两级补偿资金数额,每月25日前上报省科技厅。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风险补偿申请进行集中复核,并将结果在省科技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公示期结束后,省科技厅下达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计划,各市在省级计划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下达市级风险补偿资金计划,并通知合作银行将补偿资金直接冲抵本金损失。省、市科技部门及时将风险补偿资金计划抄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工作完成后,合作银行应采取措施继续对贷款损失部分进行追偿,在追偿收回贷款本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收回的扣除诉讼等相关费用的资金按照原比例、原渠道返还省、市两级风险补偿资金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情况报告。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31日前委托第三方对风险补偿的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包括合作银行年度贷款规模、风险防控、利率优惠、服务质量等,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续约。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除收回有关资金、取消合作资格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社会通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 29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 29 日。《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科字〔2016〕173号)废止。在原办法有效期内,符合省、市、银行三方协议约定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可按原办法规定享受贷款本金损失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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