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24 14:33 知天下咨询集团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省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及重大变化事项的管理工作,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陕西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类型
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分为以下两类:
(一)简单更名。是指企业未发生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事项(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的名称变更。
(二)复杂更名。是指企业发生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事项的名称变更。
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事项但名称没有变更,须参照复杂更名要求申报。
二、陕西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报资料
(一)简单更名需提交以下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附件1,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在线填报、打印并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3.企业更名前后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二)复杂更名需提交以下资料(其中:名称未变更企业不提交2、3项材料;5-14项材料在发生变更后下一年度5月31日前提交):
1.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附件1,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在线填报、打印并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3.企业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5.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情况表(见附件2);
6.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人员情况说明(包括名称变更前后企业职工总数、企业科技人员数);
7.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所列知识产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现状的证明材料;
8.企业名称变更当年及变更前两年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相关材料(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9.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变更当年及变更前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10.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年年度(变更当年及变更前两年)研究开发费用和变更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报告。
11.企业近三年(变更当年及变更前两年)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
12.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
13.变更当年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14.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打印的近三个会计年度(变更当年及变更前两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三、陕西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报程序
(一)网络申报
企业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在企业注册管理-企业更名模块中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并下载打印。
(二)资料报送
企业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向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更名申请资料(一式两份)。简单更名材料按照当年受理通知要求报送,复杂更名申请材料须于发生变更后下一年度5月底之前报送。
(三)审核流程
1.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审核企业更名申请材料。对于简单更名,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对于复杂更名,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审查);
2.更名后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在陕西省科技信息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重新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发生重大变化事项未更名企业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继续有效;
3.复杂更名或发生重大变化事项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重大变化事项发生年度起取消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四、相关要求及处理
(一)高新技术企业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名称变更或重大变化事项发生后,应在3个月内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及时按照本操作规程完成网络申报和资料报送工作。高新技术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不及时报告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二)企业对更名及重大变化事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取消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对涉及参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中介机构,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附则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项按《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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