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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018-12-27 16:03 知天下咨询集团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增强文化领域自主创新和科技应用能力,着力培育一批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省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引领我省文化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纲要》《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快陕西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分为两类。一类是集聚类示范基地,指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及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文化类园区等,能够聚集一批文化科技融合相关要素和企业,并为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特定区域。一类是单体类示范基地,指在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具有先导性和示范性优势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工作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实施。

  第四条 示范基地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1次。

  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单位应在陕西省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经营年限在2年以上,发展宗旨符合国家和我省文化和科技融合产业政策要求。

  (一)集聚类示范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目标清晰。示范基地应有明确的发展定位、目标和规划,在文化科技创新价值链的技术研发与集成应用、技术标准制定、技术转移、产业技术联盟等方面在全省或本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2.边界明确。示范基地具有明确的边界范围,原则上规划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申报认定当年,园区已建成用于产业发展的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

  3.示范性强。示范基地内动漫游戏业、现代传媒业及创意设计业等文化科技融合类文创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50%以上,或文化科技融合类文创企业占地面积总量占园区总面积50%以上。且该示范基地内集聚文化科技类企业不少于10家,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2亿元,其中为文化行业提供技术服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占比不低于20%的企业数量达到5家以上。

  4.管理规范。示范基地有专业化管理及运营机构,并设有专职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等工作。

  5.配套完善。示范基地应搭建完善的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并建立或引入文化科技产业基金,能为文化和科技融合领域各类机构提供创业孵化、融资推介、信息交流、人才培养、市场推广、管理咨询、知识产权保护等多方面的服务。

  已获得国家有关部委(局、署)颁发的文化类或科技类示范园区、孵化器等称号的园区,可优先给予认定。

  (二)单体类示范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特色鲜明。在文化和科技融合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新技术产业化推广应用成效明显且具有带动示范性,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文化服务水平效果明显。

  2.主业突出。主营业务应围绕文化和科技融合,科技企业为文化行业提供科技支撑的相关产品收入总和占总收入的50%以上;文化企事业单位采用新技术开发文化服务新业态或新业务占其业务种类或数量的10%以上。

  3.创新能力强。研究开发以及购买技术服务的费用之和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3%以上,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达3项以上且被5家以上文化企事业单位采用,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

  4.管理规范。设有专职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等工作。
文化和科技融合

  第六条 示范基地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

  1.申报单位应填写《陕西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申报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认定条件上报近三年来开展文化和科技融合工作的相关情况并附佐证材料。申报单位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上报自成立之日起开展文化和科技融合工作的相关情况并附佐证材料。

  2.申报单位须经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共同审核推荐,由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受理。

  (二)评审

  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专家开展答辩评审工作,并按照评审意见对入围企事业单位进行考察,确定拟认定示范基地名单。

  (三)发布

  拟认定示范基地名单在陕西科技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相应处理。异议必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否则不予受理。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正式发布。

  (四)认定

  认定结果分为三类:一是符合基本条件且达到认定标准,直接通过认定,命名为“省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二是符合基本条件,但未达到认定标准,进入1—3年培育期,培育期间达到标准的可申请验收,通过验收的予以命名,3年培育期满未通过验收的,其申报失效;三是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不予命名。

  第七条 经认定的示范基地,应承担加快推动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的责任与义务,建立高效有力的组织机构和科学规范的运营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园区专业化、产业化的发展模式,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文化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文化产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

  第八条 对已认定的示范基地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由各级科技计划和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予以倾斜支持,并优先布局文化科技融合领域创新平台。

  第九条 对已认定的示范基地实行跟踪服务和动态考核管理机制。示范基地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科技厅和省委宣传部报告上一年度示范作用情况。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对示范基地的年度报告进行审定。

  第十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每两年对示范基地进行一次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分为通过考核、限期整改、撤销命名三种。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过一年,一年内未完成限期整改的示范基地,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研究决定撤销其作为省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的资格。撤销资格的示范基地5年内不得再提出申报申请。

  第十一条 基地所生产的文化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会同相关单位研究决定撤销其作为省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的资格。

  第十二条 根据我省文化和科技融合产业和市场发展情况,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等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修改本办法,对示范基地的认定条件作出调整和完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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