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28 10:34 知天下咨询集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和《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规〔2017〕20号),根据《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试行)》(苏科规〔2017〕2号)和《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产业园区的科创扶持办法》(苏园管〔2018〕10号)相关要求,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持续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科技型企业,加快推动园区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助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鼓励企业申请进入高企培育库。对纳入省级或市级高企培育库的入库企业给予10万元入库奖励。
第二条 引导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申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认定奖励;对有效期满重新申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认定奖励。
第三条 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如符合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的,优先推荐享受奖励性后补助。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有效期三年。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五条 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如发生更名、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与省市培育标准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一个月内经所在功能板块科技部门报告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变化后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
第六条 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已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培育资格:
1.入库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第七条 企业对培育入库和认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自觉接受科技、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相关规定的机构或人员,给予相应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九条 如有本细则之外的其他同类优惠政策,按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三年。
如有疑问,无须注册马上在线咨询 点击在线咨询
为了进一步推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18]3号),现...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宝规...
根据《济南市推进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政策》(济政发〔2016〕20号)规定,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科学技术局联合对2017年制定出台的《济南市高新技...
根据《济南市推进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政策》(济政发〔2016〕20号)规定,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科学技术局联合对2017年制定出台的《济南市高新技...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国家重点扶持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推进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
周一至周日 8:00-22:00
156-0297-2092
即可开始对话